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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审理与RCEP密切相关的海上运输关系、船舶关系等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,南京海事法院3月31日发布《关于服务保障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〉(RCEP)高质量实施的司法措施》,从“强化法治保障理念”“发挥司法职能作用”“完善司法服务机制”三个方面,提出16项具体司法举措。
《司法措施》明确,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,充分尊重涉RCEP海事纠纷当事人依法选择纠纷解决方式、选择管辖法院、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。
RCEP规定电子商务、跨境数据流动等领域的新规则,为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机遇。《司法措施》明确,根据RCEP框架下跨境电商、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发展,合理确定跨境电商平台、海外仓库经营者的责任,明确法律适用规则,助推“丝路电商”健康发展。同时,加强涉区块链提单、数字货代、数字仓单等新类型案件审理,对数字航运司法保护开展前瞻性调研,出台数字航运司法保护措施。
《司法措施》还明确,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,完善在线诉讼服务举措,在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巡回审判点,试行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制度。
